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香港律師會今日(16日)發聲明,注意到 HCCC 51/2022「黎智英案」案件裁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部分媒體更評論有關審訊及定罪為「虛假審訊」。香港律師會作為法定自我監管的專業團體,有責任從法律角度澄清相關評論,並呼籲各界充分了解及細閱裁決理由書。香港律師會強調,對香港司法制度、司法機構的獨立性,以及法官的誠信與專業,抱有毋庸置疑的信任和信心。
聲明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確立了香港司法獨立的憲制地位。例如,第 2 條保障獨立的司法權,包括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終審權。第 19 條進一步訂明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 第 85 條規定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憲制職責是依法審理案件。《基本法》第 84 條規定,法官和司法人員應當依法律審判案件。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的司法誓辭均要求他們無畏無懼地捍衛法律和維持司法公義。《基本法》第 39 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該條亦規定,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 383 章)使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在香港生效。雖然意見和發表的自由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 16條保障,但相關權利並非絕對,可依法作出限制。
香港律師會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是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制定。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須依法尊重和保障居民根據《基本法》及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規定下所享有的人權,包括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
如裁決理由書所述,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宗旨是堅定不移、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穩定,並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香港並非唯一設有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地區,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英國、澳洲、加拿大及新加坡亦有類似法例。
「黎智英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 46 條,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3 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以公開聆訊方式審理,歷時 156 天。各方均有法律代表,香港律師會留意到審訊過程中,未有任何一方的法律代表提出曾受不公平待遇。
根據「世界正義工程」於 2025 年 10 月 28 日發佈的《2025 年法治指數》,香港於全球 143 個國家及地區中排名第 24 位,在「廉潔」範疇更位列全球第 9,顯示香港法律制度長期獲得國際廣泛認可。
香港律師會對於部分媒體將有關審訊及定罪評論為「虛假審訊」,香港律師會深表遺憾,並呼籲各界充分了解及細閱裁決理由書。

